孙连某
张华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田某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孙连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工人,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华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南大港农场。
被告:田某某,女,41岁,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邓坦克,经理
原告孙连某与被告张某某、田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连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连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连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连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连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胡德忠
审判员:李朝霞
审判员:魏云良
书记员:周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