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杨洁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庆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洁,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林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国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所作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应认定合法有效。邓彬系原告孙某某雇佣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冀B×××××/冀B×××××挂重型半挂车系原告孙某某所有,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当予以赔偿。本院对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证报告书予以采信。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以本院核定的为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经济损失108803.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所作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应认定合法有效。邓彬系原告孙某某雇佣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冀B×××××/冀B×××××挂重型半挂车系原告孙某某所有,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当予以赔偿。本院对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证报告书予以采信。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以本院核定的为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经济损失108803.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林荣
书记员:刘红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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