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李好恩(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张殿龙
刘某某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李好恩,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殿龙(孙某丈夫)。
被告刘某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志文、崔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好恩、张殿龙,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土地交界处的土埂系固有荒界,虽为原告孙某所有,但长期无人耕种。被告刘某某建设牛场的行为虽造成部分土地坍塌,但并未影响原告孙某土地耕种,原告孙某所有的耕地面积亦未减少。原告孙某所诉势必出现水土流失、耕地面积减少的情况并未实际发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土地交界处的土埂系固有荒界,虽为原告孙某所有,但长期无人耕种。被告刘某某建设牛场的行为虽造成部分土地坍塌,但并未影响原告孙某土地耕种,原告孙某所有的耕地面积亦未减少。原告孙某所诉势必出现水土流失、耕地面积减少的情况并未实际发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审判长:张国辉
审判员:王志文
审判员:崔超
书记员:何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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