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徐晓虹(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
卢小某
孙胜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代理人徐晓虹,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小某,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孙胜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卢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龙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被告卢小某不服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做出(2015)庆商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4)龙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晓虹,被告卢小某委托代理人孙胜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卢小某承诺为李荣娣子女办理上大学事宜,收取50万元费用,原告孙某某代被告返还李荣娣50万元经济损失,该行为与被告收取50万元办学费用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卢小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支付李荣娣的50万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退回原告孙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卢小某承诺为李荣娣子女办理上大学事宜,收取50万元费用,原告孙某某代被告返还李荣娣50万元经济损失,该行为与被告收取50万元办学费用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卢小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支付李荣娣的50万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退回原告孙某某。
审判长:张迪
审判员:杨利
审判员:李英
书记员:徐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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