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赵万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姜跃利。
委托代理人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万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员 卜云东
书记员: 成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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