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洋
孙某某(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李某
邵井辉(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
刘会敏
原告刘鑫洋,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廊坊市广阳区彩虹美术培训学校经营者,住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邵井辉,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会敏,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校区分割意向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原告提出的损失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鑫洋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校区分割意向书》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刘鑫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1350元,被告负担800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校区分割意向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原告提出的损失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鑫洋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校区分割意向书》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刘鑫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1350元,被告负担800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超
书记员: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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