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孙瑞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瑞某
刘洋(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刘芳
刘芳

原告孙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刘芳,朱某某之妻。
被告刘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孙瑞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应原告申请依法追加朱某某之妻刘芳为本案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刘芳、并作为被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因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借款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但原告自愿放弃部分约定利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某某借款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做生意,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某、刘芳偿还原告孙瑞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7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680元、保全费370元,合计3050元均由被告朱某某、刘芳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借款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但原告自愿放弃部分约定利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某某借款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做生意,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某、刘芳偿还原告孙瑞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7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680元、保全费370元,合计3050元均由被告朱某某、刘芳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贾玉冰
审判员:李连山

书记员:张红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