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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某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
孙某财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财,男,40岁,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已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82.40元,减半收取16,891.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82.40元,减半收取16,89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戴世红
审判员:朱丽冬

书记员:李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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