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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诉被告代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
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代某某
孙志(河北涿州清凉寺办事处法律服务所)

原告孙某,住址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某,住址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孙志,高连云,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孙某诉被告代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君,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志、高连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2013年6月26日,被继承人孙某某通过公证遗嘱将涉案房产中的个人份额指定由其子孙某继承,符合遗嘱继承的法定形式,且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其真实性,故对该公证遗嘱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涉案房产非孙某某的个人财产,其所占份额也并未明确,涉案房屋的继承应以厘清孙某某所占房屋产权的份额为前提,现原告直接要求依公证遗嘱将涿州市桃园办事处人和路铝厂家属院211号楼x单元xxx号住房一套交付其继承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因原告诉讼请求未提出房屋权属比例划分,故双方关于遗产份额争议不属本院审理范围,诉讼费按件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继承人孙某某2013年6月26日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2013年6月26日,被继承人孙某某通过公证遗嘱将涉案房产中的个人份额指定由其子孙某继承,符合遗嘱继承的法定形式,且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其真实性,故对该公证遗嘱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涉案房产非孙某某的个人财产,其所占份额也并未明确,涉案房屋的继承应以厘清孙某某所占房屋产权的份额为前提,现原告直接要求依公证遗嘱将涿州市桃园办事处人和路铝厂家属院211号楼x单元xxx号住房一套交付其继承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因原告诉讼请求未提出房屋权属比例划分,故双方关于遗产份额争议不属本院审理范围,诉讼费按件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继承人孙某某2013年6月26日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赵芳
审判员:封玥矫

书记员: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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