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张某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XX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超 审 判 员 崔 霞 人民陪审员 崔涤非
书记员: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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