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长荣、孙照宁,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姚某某名下的大众朗逸车牌号为冀AXXX**号汽车,并已提供原告孙某某名下的吉利美日车牌号为冀AAXX**号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姚某某名下的大众朗逸车牌号为冀AXXX**号汽车。
二、查封原告孙某某名下的吉利美日车牌号为冀AAXX**号汽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丰
书记员: 贾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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