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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朱某某、古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赵海燕(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姜福贵(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古某某

原告孙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金山乡平安堡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赵海燕,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姜福贵,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被告古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朱某某、古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为重审案件,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海燕,被告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姜福贵、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田某某主张孙某某不是孟某某的女儿,但其没有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孙某某已提交了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故本院对田某某此辩解不予支持。孟某某在北局宅法律服务所立下的遗嘱,虽然形式上有瑕疵,但从孙某某提交的其他证据中以及孟某某曾起诉田某某离婚一事中应认定孟某某所立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见证人姜某因手伤虽未签字,朱某代为签名是经姜某授权,且孟某某所立遗嘱非代书遗嘱,其见证形式是否完备不影响遗嘱本身效力,田某某有未有其他证据证实遗嘱非孟某某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处分遗产,即孟某某所占房产份额由孙某某继承。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2000)第4号批复因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而作废,原、被告应按继承法的规定及房改政策继承应有的份额。但本案争议的房产已被田某某出售,并已变更产权,原告在本次诉讼中仍坚持原诉请要求继承房屋,因新产权人王昕并非本案诉讼当事人,争议的房产现已经不具有遗产性质,故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田某某主张孙某某不是孟某某的女儿,但其没有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孙某某已提交了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故本院对田某某此辩解不予支持。孟某某在北局宅法律服务所立下的遗嘱,虽然形式上有瑕疵,但从孙某某提交的其他证据中以及孟某某曾起诉田某某离婚一事中应认定孟某某所立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见证人姜某因手伤虽未签字,朱某代为签名是经姜某授权,且孟某某所立遗嘱非代书遗嘱,其见证形式是否完备不影响遗嘱本身效力,田某某有未有其他证据证实遗嘱非孟某某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处分遗产,即孟某某所占房产份额由孙某某继承。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2000)第4号批复因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而作废,原、被告应按继承法的规定及房改政策继承应有的份额。但本案争议的房产已被田某某出售,并已变更产权,原告在本次诉讼中仍坚持原诉请要求继承房屋,因新产权人王昕并非本案诉讼当事人,争议的房产现已经不具有遗产性质,故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才振军
审判员:邓文恒
审判员:曹东霞

书记员:吴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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