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黑玲玲,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和平厂宾馆退休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街道铁工街光荣二小区236号楼1单元602室。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王某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5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才振军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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