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黑玲玲,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和平厂宾馆退休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街道铁工街光荣二小区236号楼1单元602室。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王某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5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才振军

书记员:刘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