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种畜场。
委托代理人王月民,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运河西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武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清,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齐齐哈尔市卓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80,0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齐齐哈尔市卓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80,000.00元;
二、查封胡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黑BX14**车辆一台。(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230004686834)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陈涛
书记员: 戴冰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