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王爱英(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乙
原告:孙某某,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籍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爱英,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9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姑妈),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以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国强
书记员: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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