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书田
姜海波
孙某某
孙某甲
武卫星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张雪娟(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双堂乡。
被告孙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甲、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铁舰
书记员:康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