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昝岗镇小四方村1组088号。
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雄州镇一铺东村人。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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