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英,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英、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民政部门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争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且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故本院在原、被告约定平分争议房屋价值离婚协议的基础上,酌情判令争议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价值50%的分割款。因原、被告均当庭认可争议房屋价值25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宛屯村(房产证号S200720968,面积70.70平方米)的房屋一处归被告董某某个人所有;
二、被告董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125,000.00元。
本案诉讼费5,9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950.00元。
审 判 长 刘 艳 审 判 员 王 昆 人民陪审员 杜代芬
书记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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