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方芳,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
被告:任某某,男。
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任某某、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孙某某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施工款69197.3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应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找不到被告任某某,属无明确被告,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9.93元退回原告孙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银山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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