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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尹章朝、柯婷,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50元(已减半),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 蕾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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