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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文彬与被告勃利县海林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文彬,男,汉族。被告:勃利县海林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才。委托代理人:朱岩,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文彬与被告勃利县海林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因原告现无法鉴定,诉讼请求无法确定,故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文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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