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成贵,男,住虎林市虎头镇。
被告:王某某,男,住虎林市虎头镇。
被告:王某某,男,住虎林市虎头镇。
原告孙成贵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成贵、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事实和理由:兰公安于2015年5月31日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用于春耕生产,王某某、王某某为该款担保,兰公安为原告出具了60000元借据一份,欠款人兰公安及担保人王某某、王某某本人在借据签名按手印,借据约定月利率按1.5分计算利息,原告多次找到欠款人及二被告索要以上欠款,欠款人及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现欠款人兰公安为了躲避债务,下落不明。为了维护原告切身利益不受损失,无奈现诉至虎林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月利率1.5分计算至全部欠款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
王某某辩称,欠款属实,约定利息1.5分属实。
王某某辩称,欠款属实,约定利息1.5分属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兰公安于2015年5月31日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用于春耕生产,王某某、王某某为该款担保,兰公安为原告出具了60000元借据一份,欠款人兰公安及担保人王某某、王某某本人在借据签名按手印,借据约定月利率按1.5分计算利息,原告多次找到欠款人及二被告索要以上欠款,欠款人及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现欠款人兰公安为了躲避债务,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月利率1.5分计算至全部欠款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
本院认为,债务人兰公安在原告孙成贵处借款,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二被告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名按手印,二人对上述款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本金60000元,自2016年12月10日起按约定月息1.5%计算利息至全部欠款偿还之日止,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成贵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全部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孙成贵已预付,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在给付上述欠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孙成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文全
书记员:刘明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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