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池海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被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双滦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池某、池海滨、谢某某、梁腾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55元,减半收取324.28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树军
书记员:孟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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