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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和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德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高德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林海城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前进街**号粮食家属楼*单元***室。

原告孙某与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德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林虹
审判员 付洁
人民陪审员 林丽

书记员: 郝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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