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刘静(河北承某双滦区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
张海波
孟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
靳某某
高常发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刘静,承某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海波。
被告孟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
负责人姜跃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某。
被告高常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海波、孟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靳某某、高常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5.00元,免予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5.00元,免予缴纳。
审判长:赵敬新
书记员:范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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