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商业街89号。
委托代理人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阳光北大街3117号。
负责人乔柯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事故车司机系原告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驾驶员负有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的情况下,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告作为保险人负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的义务。原告实际损失额40260元,因其在被告处投有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2.4万元),并有不计免赔特约,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金402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某某保险金40260元。
案件受理费8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四份,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事故车司机系原告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驾驶员负有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的情况下,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告作为保险人负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的义务。原告实际损失额40260元,因其在被告处投有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2.4万元),并有不计免赔特约,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金402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某某保险金40260元。
案件受理费807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刘海虹
审判员:马长军
审判员:赵兴
书记员:何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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