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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方人伟、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王立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杨洁(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方人伟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高玉霞(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许某
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代理人王立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洁,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人伟,住四川省广安市。
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莲花南路安得格莱美A栋第一层第一、二号、第二层一号。
代表人舒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玉霞,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某,住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方人伟、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第三人许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第三人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第三人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第三人许某负担。

本院认为,第三人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第三人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第三人许某负担。

审判长:刘进平

书记员:杨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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