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王宝富(黑龙江王宝富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
张洋
原告孙某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王宝富,黑龙江王宝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230号。
负责人李仁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洋,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臣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臣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泽民
审判员:张淑梅
审判员:庚楠
书记员:宋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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