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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北沙口乡西留官营村。委托代理人刘淑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北沙口乡西留官营村,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檀红亮,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北沙口乡西留官营村。委托代理人宋喜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北沙口乡西留官营村,系被告之妻。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
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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