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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魏国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城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正,黑龙江董长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白志军,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鸡冠区。被告:魏国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鸡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魏国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6.00元,减半收取3,743.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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