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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杨金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茄子河区东盛村(身份证号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松,男,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金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茄子河区惠民小区B2楼2单元503室(身份证号23092119850925061X)。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杨金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杨金库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超

书记员: 李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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