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孙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艳,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孙国与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刘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孙国于2018年12月1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孙某某、刘某某因孙国未到庭开庭,故不追究其赔偿责任,撤回对孙国的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孙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孙国撤诉处理;
二、准许孙某某、刘某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945元,已减半收取472.50元,由孙国负担;反诉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孙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卫忠
书记员: 邢丹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