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李会冬(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河北隆某投资有限公司
金某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会冬,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隆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被告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河北隆某投资有限公司、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于2014年11月27日决定对被告河北隆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杨雷
书记员:王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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