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
鹤岗市兴阳煤矿
葛秀彦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朱宝振,男,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兴阳煤矿。
法定代表人魏涛;职务:矿长。
委托代理人葛秀彦,男,鹤岗市兴阳煤矿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鹤岗市兴阳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涛
书记员:詹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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