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尔发,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全,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葛某某,男,汉族,孙某某馨园小区开发法定代表人。
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葛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葛某某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53元,减半收取计6526.5元,由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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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何俭生
书记员: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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