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女,(年龄、职业、不详)。
原告孙某某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孙某某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林某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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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邵仁勋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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