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
原告孙某某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孙某某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以被告李某某已自动履行了缴费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李某某已自动履行了缴费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某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俭生
书记员: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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