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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孙某某、孙兴海、孙兴华、孙兴国、胡某某、芦某、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华某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原告:孙兴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原告:孙兴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原告:孙兴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原告: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被告:肖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东北街4委**组。被告:华某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

原告孙某某、孙某某、孙兴海、孙兴华、孙兴国、胡某某、芦某、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华某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6日立案。原告孙某某、孙某某、孙兴海、孙兴华、孙兴国、胡某某、芦某、朱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某、孙某某、孙兴海、孙兴华、孙兴国、胡某某、芦某、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郑向东
审判员  高永骞
审判员  范艳伟

书记员:赵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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