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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赵喜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赵喜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合计4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鹤翔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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