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王某某
孙某某
陈颖(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孙永某
孙永兴
原告孙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颖,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永某。
被告孙永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诉被告孙永某、孙永兴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永某、孙永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志文
书记员:肖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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