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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
张海延(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刘进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
杨会芳
赵俊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张海延,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进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先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也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会芳。
委托代理人赵俊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韦安兵
审判员:郑文肖
审判员:吴杰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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