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孙某停与被告李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
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卫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原告孙某停与被告李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书中所列“被告李卫某”与到庭参加诉讼的“李卫某”非同一人,主体信息不符,属于主体存在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雨兰

书记员:赵旭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