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
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卫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原告孙某停与被告李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书中所列“被告李卫某”与到庭参加诉讼的“李卫某”非同一人,主体信息不符,属于主体存在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雨兰
书记员:赵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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