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李胜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李锁柱
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锁柱。
委托代理人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审判员:田三强
审判员:田志强
书记员: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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