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委托代理人高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
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 吴鹤翔
审判员 罗建生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王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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