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周新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学理,朱艳杰(实习),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新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撤回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泉 人民陪审员 刘春山 人民陪审员 张晓维
书记员:刘芳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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