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海军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军,男,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海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彦明,被告杨海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2年8月12日8时30分左右,被告在两家房屋夹道与原告发生口角,后被告站在原告家二楼楼顶用铁锤砸原告家墙头并捡起碎砖块将站在夹道里的原告砸伤。原告受伤后被涉县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5天,出院后经涉县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涉县公安局对被告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告仍拒绝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468.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
1、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原告住院诊断证明书;
3、住院病历;
4、医疗费票据;
5、营养费票据;
6、交通费票据。
被告辩称:我不应该赔偿原告,我没有砸原告,原告受伤不是我造成的,我砸的是原告在公共街道建的墙头,我砸墙的时候原告故意钻到我这儿,想故意敲诈我。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的证1有异议,当时派出所给我送处罚决定书的时候我没有签字,派出所没有告诉我复议和诉讼的时间;对证2有异议,原告证明书上的高血压病史与我无关;对证3有异议,原告入院记录中的高血压病三级,病史20余年;对证4有异议,原告用药中部分药是治疗高血压的;对证5有异议,不同意原告要求营养费的请求;对证6有异议,原告朱元不应产生交通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2年8月12日8时30分左右,原、被告在两家房屋夹道发生口角,被告在原告二楼楼顶用铁锤砸原告所建墙头时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入住涉县医院住院治疗15天,医师建议休息2周。2012年涉县公安局作出涉公法(伤检)字(2012)311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认定原告孙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同年9月11日,涉县公安局作出涉公(涉鹿)决字(2012)第0014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杨海军站在原告家二楼楼顶用铁锤砸原告家墙体并用手捡起碎砖块往夹道里扔,将正在夹道里站着的孙某某砸伤,作出对被告杨海军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决定。
原告受伤产生的费用为:医疗费9172.42元;护理费35.12元/天×(15+14)天×1人=1018.48元;误工费35.12元/天×15天×1人=52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5天=750元;鉴定费200元;原告请求交通费100元,考虑到原告住院及陪护人员交通往来等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两家房屋夹道发生口角,被告杨海军站在原告家二楼楼顶用铁锤砸原告家墙体并用手捡起碎砖块往夹道里扔,将正在夹道里站着的孙某某砸伤,涉县公安局涉公(涉鹿)决字(2012)第0014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对该事实进行了确认,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被告杨海军称,原告受伤并非由被告造成且原告的医疗费用中部分药物用于治疗高血压,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明确原告治疗高血压疾病的药物及花费数额,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杨海军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孙某某受伤的损失数额为:医疗费9172.42元;护理费参照2012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一人护理计算为1018.48元(医师建议出院后休息两周);误工费52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100元;原告请求营养费500元,因其未提供医疗机构意见书,不予认定。综上共计11767.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杨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1767.7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元,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斌斌
审判员 王俊亮
代理审判员 吴志军

书记员: 李秀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