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
委托代理人孙卫国,系原告丈夫。
被告涉县赤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琳娜,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涉城镇南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关东田,系该村村主任。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涉县赤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县涉城镇南原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付堂
书记员: 李秀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