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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涉县赤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县涉城镇南原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
委托代理人孙卫国,系原告丈夫。
被告涉县赤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琳娜,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涉城镇南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关东田,系该村村主任。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涉县赤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县涉城镇南原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付堂

书记员: 李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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