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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与被告曲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杨,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孙某与被告曲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杨、被告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曲某、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20,000.00元(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孙某与曲某系表姐弟关系,曲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1日,因经营需要,曲某向孙某借款200,000.00元,并为孙某出具借条,口头约定月息2分。曲某按约定偿还利息至2015年12月,此后不再偿还利息及本金。
曲某承认借款及利息的事实,也承认给付利息的事实。赵某某经传唤未到庭。曲某、赵某某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曲某为孙某出具借条,向孙某借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曲某应当按照孙某指定日期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在借条中,双方未约定利息,但曲某承认收到借款后一直按照月息2分给付利息的事实,孙某关于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赵某某经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曲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已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
2016年1月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照月息2分给付利息。
被告曲某、赵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00元,由被告曲某、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铸 人民陪审员  孙永刚 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

书记员:姚雪飞 处理过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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