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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承某博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博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仲会民。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金振良,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承某博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承某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承某市双滦区西地满族乡吴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有、陈宝海、马德山、孔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3)双滦民初字第1811号。因本案须以(2013)双滦民初字第1811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世伟 代理审判员  赵敬新 人民陪审员  赵 岩

书记员:范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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