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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焰锋与被告韩肃清、王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孔焰锋,黄石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浩,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肃清,中国电信集团黄石分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王某平,无职业。
被告大冶通大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周家湾。
法定代表人叶序顺。

原告孔焰锋与被告韩肃清、王某平、大冶通大特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冶通大特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焰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浩、被告韩肃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韩肃清与被告王某平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7日,被告韩肃清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1.5%。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韩肃清出借人民币200000元。但被告韩肃清未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经原告催要,被告韩肃清于2014年9月19日、2015年3月15日出具承诺函,在两份承诺函中被告韩肃清陈述该笔借款用于其妻即被告王某平担任股东的大冶通大特钢有限公司经营所需,并承诺将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出售以偿还借款。但被告未能兑现承诺,双方因此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韩肃清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韩肃清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王某平与被告韩肃清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亦用于被告王某平担任股东的大冶通大特钢有限公司经营所需,故本院认定上述借款为被告韩肃清、王某平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肃清、王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孔焰锋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3年2月27日至2015年2月26日的利息72000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支付从2015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韩肃清、王某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9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韩肃清、王某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538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 镔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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